关于对全县生猪屠宰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
各定点屠宰厂(场)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《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》,为加强对全县生猪管理,保证生猪产品质量,保障人体健康,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,使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,特发布通告如下:
一、为确保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,由商业部门牵头,动监、工商、卫生、质监等部门配合,重点检查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是否经过检疫,屠宰过程的同步检疫和肉品检疫是否规范,病死猪、病害猪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,台帐制度是否规范。坚决关闭设施简陋,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、无卫生保障措施的屠宰场(点)严肃处理宰杀病死猪、出厂(场)病害猪肉、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。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,行政边界地带等管理薄弱的区域。
二、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,病害肉的不法业户,商业执法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,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打击,实施重罚。情节严重者要迅速立案,依法处理。
三、对于不经定点屠宰厂(场)宰杀或没经动检部门检疫的猪产品,一律不准进入市场,发现私屠滥宰的业户和黑窝点要坚决打击,决不手软,直至彻底铲除。
四、在生猪屠宰整治过程中,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实施长期公开举报制度。欢迎全县人民进行检举、举报。有贡献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。县举报电话:2615302,7173268。
特此通告
辽阳县人民政府
2007年3月20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