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告
各煤炭经营企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《煤炭经营监管办法》,为加强我县对煤炭市场的监管,维护煤炭经营秩序,规范经营主体行为,特发布通告如下:
一、凡在辽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(包括个体、私营企业),一律实行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度。对于没有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种类型企业,一律不准从事煤炭经营活动。
二、辽阳县商业综合执法大队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全县的煤炭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。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接受各项工作检查,真实汇报有关事项,积极配合好工作。
三、对于商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检查工作,企业不配合、不接受、不汇报实情的,一律被视为不合格企业,不准再从事煤炭经营业务,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,缴回煤炭经营资格证。
四、严厉打击在煤炭经营中掺假、使假、缺斤少两、哄抬物价、偷税漏税和行贿受贿行为,严厉打击无照经营、非法经营,对于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业户,要坚决给予取缔,决不手软,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五、在煤炭经营业务中,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实施公开举报制度,欢迎各用户及经营企业进行检举、举报。县举报电话:2615302,7173268。
特此通告
辽阳县人民政府
2007年3月20日 |